跳到主要內容區

★碩士班修業規則

發佈單位 : 網頁工讀生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民國88年3月4日87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4月1日8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依民國90年8月4日東南亞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第1次會議建議

                                   民國90年8月8 日90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9月15日92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0月9日9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2月4日9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7月20日92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0月13日9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1月17日9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3月15日94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4月19日9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年4月26日9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8月28日9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9月24日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0月15日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5日101學年度第1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6日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月9日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10年5月5日109學年度第1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6月8日109 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23日109 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第二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一、修滿8學分必修課程及下修東南亞語言(上下學期需修習相同語言);具東南亞國籍之學生,亦須修習非母語、非國語之東南亞語言;選修相近語系者提送系務會議另行討論。至少修滿16學分選修課程。選修課程除本系開設之課程外,經指導老師或系主任同意者,可承認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但不得超過4學分。

二、修業年限內須通過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且需於國內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至少發表一篇論文。

完成碩士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

第三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滿18學分後(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

第四條、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數(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且符合第二條之規定,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

第五條、研究生應以本系之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六條、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公開舉行,由三名提綱口試委員(含指導教授)以上出席,口試日期由口試委員訂定之提綱申請表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  辦公室。口試結果由出席教師決定,提綱口試未通過者,得重考。

第七條、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委員由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初稿必須打印,並應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論文考試未及格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名單,交由系務會議討論後產生,由校長聘請之。

第九條、本規則未盡事宜,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且依相關法令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