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民國95年4月11日94學年度第14次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95年4月24日94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95年4月26日9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1月7日96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97年1月2日96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8月28日97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民國97年9月23日97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民國97年9月24日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民國97年10月15日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民國106年10月18日10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106年11月14日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106年11月29日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09年5月6日108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 年6 月9 日108 學年度第7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 年6 月17 日109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12年3月22日108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 年4 月18 日111 學年度第4 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 年5 月31日111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本修業規則依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訂定之。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第三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一、修滿三學分必修課程。
二、研二上、下學期必修「論文(一)」、「論文(二)」課程,共六學分。
三、至少修滿選修課程二十一學分,每學期總修課學分最高不得超過九學分。
四、通過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
五、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
第四條 修讀本系碩士班隨班附讀之學員,最多可抵免十二學分課程。
第五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畢十八學分(含)後,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修畢畢業學分(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並通過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始得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
第六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指導教授需經系務會議通過。
第七條 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公開舉行,經專任教師三名(含)以上出席,發表結果由出席教師決定,提綱口試未通過者,得重考。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以七十分為及格,重考以一次為限。論文(專業實務報告)初稿必須打印裝訂,並應於考試日期前至少七天送達考試委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之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參考名單。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及碩士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應公開舉行;時間、地點與題目等須於一週前公布。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