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修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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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民國97年7月5日96學年度第13次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9月24日9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0月15日9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2月17日98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3月9日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3月17日9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9月14日99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月11日9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3月30日99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5月14日101學年度第11次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2年10月16日10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0月18日10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年11月14日106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6年11月29日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07年12月5日107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2月12日107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月9日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10年5月5日109學年度第1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 年6 月8 日109 學年度第5 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0 年6 月23 日109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12年3月8日111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 年4 月18 日111 學年度第4 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 112 年5月31 日111 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依據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博士學位:

一、修滿必修學分7學分,並於第二學年起修習國家專題系列課程6學分。

二、下修東南亞語言(上下學期需修習相同語言),具東南亞國籍之學生,亦須修習非母語、非國語之東南亞語言;選修相近語系者提送系務會議另行討論。

三、至少修滿選修課程12學分。選修課程除本系開設之課程外,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可承認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但不得超過6學分。

四、通過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五、博士班研究生發表規定:

(一)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獨立發表於SSCI、TSSCI、THCI-Core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或具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二篇。

(二)須於國外舉辦之國際研討會,以英文發表論文一篇,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得採認。

(三)國內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至少提出一篇論文,非以中文或英文發表者,需檢附匿名審查意見,經系務會議通過,方得採認。

六、博士生入學後需赴東南亞地區充實「田野經驗」,時間最少合計二個月。

七、完成博士論文,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數後(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及學位論文考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博士生應以本系之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七條 博士生必須公開舉行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提綱發表分為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論文提綱審查,第二階段為論文提綱口試。第一階段由至少3名(含指導教授)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後才得舉行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之口試委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

第八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七人(含指導教授)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基本上,以論文提綱口試之考試委員為主。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初稿必須打印,並應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學位論文考試未及格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及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名單,交由系務會議討論後產生,由校長聘請之。

第十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107-109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依據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博士學位:

 

 一、修滿必修學分7學分,並於第二學年起修習國家專題系列課程6學分。

二、必修東南亞語言(上下學期需修習相同語言)0學分,具東南亞國籍之學生,亦須修習非 母語、非國語之東南亞語言;選修相近語系者提送系務會議另行討論。

三、至少修滿選修課程12學分。選修課程除本系開設之課程外,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可承認 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但不得超過6學分。

四、修業年限內須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五、博士班研究生發表規定:

 (一)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獨立發表於SSCI、TSSCI、THCI-Core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或具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二篇。

 (二)須於國外舉辦之國際研討會,以英文發表論文一篇,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得採認。

 (三)國內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至少提出一篇論文,非以中文或英文發表者,需檢附匿名審查意見,經系務會議通過,方得採認。

六、博士生入學後需赴東南亞地區充實「田野經驗」,時間最少合計二個月。

七、完成博士論文,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第五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數後(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審查及口試。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需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第七條 博士生應以本系之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八條 博士生必須公開舉行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提綱發表分為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論文提綱審查,第二階段為論文提綱口試。第一階段由本系具東南亞研究之專任教師出席審查通過後才得舉行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之口試委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三分之一 需為校外委員, 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

第九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七人(含指導教授)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基本上,以論文提綱口試之考試委員為主。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初稿必須打印,並應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學位論文考試未及格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博士學位考試及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名單,交由系務會議討論後產生,由校長聘請之。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106(含)學年度前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依據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第三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博士學位:

      一、修滿十學分必修學分,並於第二學年起修習國家專題系列課程。

      二、必須選修一學年東南亞當地語言(零學分),具東南亞國籍之學生,亦須修習非母語、非國語之東南亞語言;選修相近語系者提送系務會議另行討論。

      三、必修兩學年「專題研討」。「專題研討」課程包括:演講、座談會、研究生論文提綱口試等。

      四、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選修課程。選修課程除本系開設之課程外,經指導教授同意者,可承認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但不得超過六學分。

      五、修業年限內須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六、必須以中文或英文獨立發表於SSCI、TSSCI、THCI-Core之學術期刊論文一篇,或具匿名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二篇,並需於國內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至少提出二篇論文。
             非以中文或英文發表者,需檢附匿名審查意見,經系務會議通過。

      七、博士生入學後於畢業前,英文能力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一)托福(iBT)考試成績達80分(ITP 550分或IELTS 6.5級)。

        (二)若第一次檢定成績達ITP 530分(或同等級),得直接選修英文授課之東南亞英文名著選讀一年(零學分)以為補救。

        (三)若第一次未達標準,得於考試日期六個月後重考,若重考後分數亦未達標準者,應出示分數優於第一次之相關證明文件,始得以選修英文授課之東南亞英文名著選讀一年(零學分)以為補救。

     八、博士生入學後需赴東南亞地區充實「田野經驗」,時間最少合計二個月。

     九、完成博士論文,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第四條     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滿二十四學分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修滿畢業學分數後(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始得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博士生應以本系之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六條    博士生必須公開舉行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提綱發表分為二階段舉行,第一階段為論文提綱審查,第二階段為論文提綱口試。第一階段由本系具東南亞研究之專任教師出席審查通過後才得舉行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之口試委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含指導教授),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

第七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五至七人(含指導教授)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至少二位為本系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基本上,以論文提綱口試之口試委員為主。論文口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初稿必須打印,並應於口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學位論文考試未及格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博士學位考試及博士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名單,交由系務會議討論後產生,由校長聘請之。

 第九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