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則
107年5月9日106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7日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6月24日103學年度第1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6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10月28日10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8日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12月2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13年5月9日112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備查
113年5月10日 112學年第5次院務會議備查
113年5月29日112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備查
113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採學分學年制,其修業期限為四年。
其他有關轉學生、轉系生之修業期限、因成績優異得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等事項,適用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為128學分,其應修之課程學分如下:
一、全校共同課程及通識領域課程共31學分,包括特色運動與通識講座。
二、本系必修課程6學分。
三、同一語言選修初級、中級共12學分。
四、學群專業(社會學群、文化學群、政治學群)擇一選修12學分、
領域選修12學分、國家發展系列選修5學分。
五、自由選修50學分(外校外系學分課程最多承認15學分)。
前項全校共同及通識領域課程、必修及選修之課程與學分認定,以學生入學時,本校及本系該學年度公布者為準。
本系學士班學生畢業之英文能力基本要求為基礎級(含)以上合格。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擇定學群專業組別後,若更換組別,則須補足更換後之學群專業選修學分。
第五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其修習全校共同及通識領域課程之學分,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超修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但同一課程之學分,不得分割計算。
第六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如因放棄或修業年限屆滿而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已修讀科目之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習本校其他學系開設課程之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
第八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習同一課程名稱之學分,依本校學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其學分不予重複採計。
第九條 轉入本系之轉學生、轉系生應修習之課程及學分,以其轉入年級當屆所需修習之課程及學分為準。
第十條 本系學生如曾辦理休學者,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以其原先入學註冊年級所需修習之課程及學分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則
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7日103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4年6月24日103學年度第1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6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7年5月9日106學年度第1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8日10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10月28日10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1月18日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12月2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109年10月28日10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9年11月18日109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年12月2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採學分學年制,其修業期限為四年。
其他有關轉學生、轉系生之修業期限、因成績優異得提前畢業及延長修業期限等事項,適用本校學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三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為128學分,其應修之課程學分如下:
一、全校共同課程及通識領域課程共31學分,包括特色運動與通識講座。
二、本系必修課程26學分。
三、國家發展系列之選修課程至少修習8學分,其餘專業領域選修課程至少修習48學分。
四、自由選修15學分。
前項全校共同及通識領域課程、必修及選修之課程與學分認定,以學生入學時,本校及本系該學年度公布者為準。
本系學士班學生畢業之英文能力基本要求為基礎級(含)以上合格。
第四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其修習全校共同及通識領域課程之學分,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超修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但同一課程之學分,不得分割計算。
第五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如因放棄或修業年限屆滿而未修畢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已修讀科目之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
第六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習本校其他學系開設課程之學分,得以自由選修之學分認定之。
第七條 本系學士班學生修習同一課程名稱之學分,依本校學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其學分不予重複採計。
第八條 轉入本系之轉學生、轉系生應修習之課程及學分,以其轉入年級當屆所需修習之課程及學分為準。
第九條 本系學生如曾辦理休學者,其應修課程及學分,以其原先入學註冊年級所需修習之課程及學分為準。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請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107學年度起適用
*校必修請依學校規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