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學碩班修業規則

發佈單位 : 網頁工讀生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

人類學碩士班修業規則

  經民國 93 年 10 月 4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所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民國 93 年 11 月 1 7 日 9 3 學年度第 4 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經民國 94 年 8 月 1 日 94 學年度第 1 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4 年 9 月 6 日 94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94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4 年 11 月 3 日 9 4 學年度第 2 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6 年 9 月 10 日 96 學年度第 1 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6 年 11 月 6 日 9 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 9 6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 99 年 4 月 28 日 9 8 學年度第 2 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101 年 9 月 16 日 101 學年度第1 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103年5月20日10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103年6月25日102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通過備查

經民國104年5月26日 103學年度第1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104年10月6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民國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07年12月19日10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6日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8年1月9日107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09年5月6日108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 年6 月9 日108 學年度第7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9 年6 月17 日109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民國111年3月22日111學年度第 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 年4 月18 日111 學年度第4 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 年5 月31日111 學年度第6 次教務會議同意備查

 

110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人類學碩士班修業規則。

第二條 本系人類學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班)研究生分一般生及在職生。研究生之修業及考試等有關事項,依本校大學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一、修滿11學分必修課程。

二、至少修滿16學分選修課程。選修課程除本系開設之課程外,經指導老師或系主任同意者,可承認其他系所開設之課程,但不得超過4學分。

三、修業年限內須通過學位論文提綱(專業實務報告)口試,且需於國內外舉辦之學術研討會中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至少發表一篇論文。

四、完成碩士論文(專業實務報告),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學位論文考試。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滿18學分後(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始得申請學位論文提綱(專業實務報告)口試。

第五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滿畢業學分數(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並通過學位論文提綱口試,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

第六條  研究生應以本系之專任教師為指導教授;如有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系務會議同意。

第七條 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提綱口試公開舉行,由三名提綱口試委員(含指導教授)以上出席,口試日期由口試委員訂定之提綱申請表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口試結果由出席教師決定提綱口試未通過者,得重考。

第八條 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委員由三至五人(含指導教授)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一需為校外委員。論文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論文初稿必須打印,並應於考試日期至少十天前送交系辦公室。論文考試未及格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學位論文(專業實務報告)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提供名單,交由系務會議討論後產生,由校長聘請之。

第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且依相關法令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


    
108學年度前適用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人類學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班)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人類學碩士班修業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班研究生分一般生及在職生。研究生之修業及考試等有關事項,依本校大學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 本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依本校大學學則辦理。 
第四條 本班畢業學分數為二十四學分。必修課程包括文化人類學專題研究、應用人類學專題研究、田野工作與實習、專題研究,共計十二學分。 
第五條 研究生應於修業第一學期課程結束前最後一週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並經系主任簽署同意。指導教授之變更,須書面申請,經新任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署同意,並知會原指導教授。 
第六條 研究生取得碩士學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修業年限內修滿本班必修及必選修之課程,且成績及格。
二、由指導教授指導,撰成碩士論文需書面申請,經指導教授與系主任簽署同意,舉行學位論文口試,且成績及格。
三、操行成績各學期均及格。 
第七條 本班一般生入學後,第一年每學期至少修習三門課。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一百分為滿分。選修科目不及格者,該科不計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第二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八條 研究生必須於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提碩士論文研究計劃。口試者,應於口試日期五日前將繕打之碩士論文研究計劃送交本系辦公室。碩士論文研究計劃口試於每學期課程結束前最後一週公開舉行,需全體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投票過半數通過之。碩士論文研究計劃口試未通過者應需提出重考。 
第九條 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年四月底或十一月底以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指導教授同意函、論文初稿及論文中英文摘要各一份。 
第十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由三至五位委員組成,其中至少有系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應具資格依本校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班研究生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 格者,應予退學。 
第十三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